目录 - 注册 | 登陆 | 退出 - 繁體

此事见《旧五代史》,《新书》去之

此事见《旧五代史》,《新书》去之。”长兴四年,大理正张仁彖奏:“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,虽有骨肉寻时,不容收瘗,皆给丧葬行人皆於城外,或残害尸,多致邀求。准《狱官令》,诸大辟罪,并官给酒食,听亲故辞诀,宣告犯状,日未後行刑。注云:“决之经宿,所司即为埋瘗;若有亲故,亦任收葬。又条,诸囚死无亲戚者,官给棺,於官地埋瘗,置砖铭於圹内,立牌於冢上,书其姓名。请依令指挥。”从之。 闽主曦欲杖御史中丞,谏议大夫郑元弼谏曰:“古者刑不上大夫,中丞,仪刑百辟,岂宜加之楚!”乃释之。 致堂胡氏曰:“庶人贫贱,不能备礼,故不责以行礼;大夫尊贵,不可加刑,故不使之受刑。非固欲然,因其势也。贾谊得圣人之意,故引投鼠忌器之喻,自是汉不加刑於大臣,大臣有罪,皆自杀。而临川王氏反此义为之说曰:‘礼,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;刑,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。’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教也,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己耳,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!以区区之闽,无道之曦,犹能为郑元弼正论而自屈;谈经佐王,乃祖韩非、商鞅之术,曾元弼之不若,而世犹尊信之。何哉!”晋天福十二年,敕:“应天下凡关强盗捉获,不计赃物多少,按验不虚,并宜处死。”时四方盗贼多,朝廷患之,故重其法,仍分命使者捕。逐苏逢吉自草诏意云:“应贼及四邻同保,皆全族处斩。”众以为:“盗犹不可族,况邻保乎?”逢吉固争,不得已,但省去“全族”字。由是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民。逢吉为人文深好杀,在河东幕府,尝令帝静狱祈福,逢吉尽杀狱囚还报。 汉法既严,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残忍,宠任孔目官解晖,凡入军狱者,使之随意锻炼,无不自诬。及三叛连兵,民震动惊讹,弘肇掌部禁兵,巡逻京城,得罪人,不问情轻重,於法如何,皆专杀不请,或决口、断舌、筋、折胫,无虚日,虽奸盗屏息,而冤死者甚众。 周太祖广顺二年,敕:“民有诉讼,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,不直,乃听诣台省。或自不能书牒,倩人书者,必书所倩姓名、居处;若无可倩,听执素纸。所诉必须已事,无得挟私妄诉。”世宗显德四年,中书门下奏:“准宣,法书行用多时,文意古质,条目繁细,使人难会,兼前後敕格,差缪重叠,亦难详究。宜令中书门下并行删定,务从简要,所贵天下易为颁行者。伏以今奉制旨删律令之书,求政理之本,经圣贤之损益,为今古之章程,历代以来谓之彝典。朝廷之所行用者,《律》一十二卷、《律疏》三十卷、《式》二十卷、《令》三十卷、《开成格》一十卷、《大中统类》一十二卷,及皇朝制敕等。折狱定刑,无出於此。律令则文辞古质,看览者难以详明;格敕则条目繁多,俭阅者或有疑误。加以边远之地,贪猾之徒,缘此为奸,浸以成弊。方属盛明之运,宜伸画一之规,所冀民不陷刑,吏知所守。臣等商量,望准圣旨施行,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等十人编集新格,敕成部帙。律令之有难解者,就文训释;格敕之有繁杂者,随事删除。止要诣理省文,兼且直书易会。其中有重轻未当,便於古而不便於今,矛相攻,可於此而不可於彼,尽宜改正,无或率拘。候编集毕日,委御史台、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,送中书门下议定,奏取进止。”从之。至五年七月七日,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:“其所编集,勒成一部,别有目录,凡二十一卷,目之为《大周刑统》,伏请颁行天下,与律疏令式通行。其《刑法统类》、《开成格》编敕等,采掇既尽,不在法司行使之限,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,州县见今施行,不在编集之数。应该京百司公事,逐司各有见行条件,望令本司删集,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者。”奉敕宜依。 五年,敕:“州县自长官以下,因公事行责情杖,量情状轻重,用不得过臀杖十五;因责情杖致死者,具事由闻奏。”又敕:“诸盗经断後仍更行盗,前後三犯,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,不问赦前後、赃少多,并决杀。”容斋洪氏《随笔》曰:“周世宗英毅雄杰,以衰乱之世,区区五六年,威武之声,震慑夷夏,可谓一时贤主,而享年不及四十,身没半岁,国随以亡。固天方授宋,使之驱除。然考其行事,失於好杀,周法太严,群臣职事,小有不举,往往之极刑,虽素有才声名,无所开宥,此其所短也。居正《旧史 纪》载翰林医官马道元进状,诉寿州界被贼杀其子,获正贼见在宿州,本州不为勘断。帝大怒,遣窦仪乘驿往按之。及狱成,坐族死者二十四人。家仪奉辞之日,帝旨甚峻,故仪之用刑,伤於深刻,知州赵砺坐除名。此事本只马氏子一人遭杀,何至於族诛二十四家,其他可以类推矣(见《窦仪传》)。 又曰:“周世宗用法太严,予既书於《续笔》矣。居正《旧史》记载其事甚备,而欧阳公多芟去。今略记於此。樊爱能、何徽以用兵先溃,军法当诛,无可言者。其他如宋州巡检供奉官竹奉以捕盗不获,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以监纳取耗,刑部员外郎陈渥以检田失实,济州马军都指挥使康俨以桥道不谨,内供奉官孙延希以督修永福殿而役夫有就瓦中啖饭者,密州防御副使侯希进以不奉使者命检视夏苗,左藏库使符令光以造军士衤复襦不办,楚州防御使张顺以隐落税钱,皆抵极刑,而其罪有不至死者。”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,定大辟详覆法。 上惩五代藩镇专杀之弊,初令诸州奏大辟案,委刑部详覆;既又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。 二月,诏曰:“王者禁人为非,乃设法令,临下以简,必务哀矜。世属乱离,则纠之以猛;人知耻格,则济之以宽。窃盗之生,本非巨蠹。近朝立制,重於律文,甚非爱人之旨。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。”唐建中定令,窃盗满三匹者死。会昌之後,窃盗赃钱一贯以上抵极法。大中初,以其太重,复遵建中之制。汉乾以来,用法严急,民盗一钱者死。周太祖深惩其弊,定令窃盗赃满三匹弃市。建隆二年,增为钱三千,陌以八十为限。至是,又有是诏法,益宽矣。 容斋洪氏《随笔》曰:“国朝削并僭伪,救民水火之中,然亦有因仍旧弊,未暇更张者,故须赖於贤士大夫昌言之。江左初平,太宗选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使,谕以民不便事,令一一条奏。先是诸州罪人多锢送阙下,缘路非理而死者,常十五六。齐贤至蕲州,见南剑州吏送罪人,索得州帖视之,二人皆逢贩私盐者,为荷盐笼得盐二斤;又六人皆尝见贩盐而不告者,并黥决传送,而五人已死於路。江州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,经过寄禁罪人,计三百二十四人。建州民二人,本田家客户,尝於主家塘内,以锥刺得鱼一斤半,并杖脊、黥面,送阙下。


易藏|儒藏|道藏|子藏| 史藏|诗藏|集藏| 医藏|艺藏|龙藏(乾隆大藏经)


搜佛说,传承国学传统文化智慧
精选摘录 | 搜索说明 | 返回顶部
联系:
- -

©2019/11/11-四库全书(国际站)
向世界传播中国文化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