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录 - 注册 | 登陆 | 退出 - 繁體

自今已始 凡在内外有官守者

自今已始,凡在内外有官守者,洗心涤虑,公勤奉聀,治厎(校记:岩本:“底字疑讹,新元史成宗纪引作民。”)均平,无俾吾民重困,式副委任责成之意。所定条格,开列于后。 诸职官及有出身人等,今后因事受财,依条断罪。枉法者,除名不叙;不枉法官,须殿三年。再犯不叙。无禄官,减一等。以至元钞为则。 枉法一贯至十贯,四十七下。不满贯者,量情断罪。依例除名。 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,五十七下。 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,七十七下。 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,八十七下。 二百贯之上,一百七下。 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,四十七,本等叙。不满贯者,量情断罪。解见任,别行求仕。 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,五十七,注边远一任。 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,六十七,降一等。 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,七十七,降二等。 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,八十七,降三等。 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,九十七,降四等。 三百贯以上,一百七,除名不叙。 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,钦奉登宝位诏书内一欵:莭次废公营私,贪五污败事,诸人陈告得实,依条断罪。枉法賍满者,应授宣敕,并行追夺。吏人犯賍,终身不叙。诬告者,抵罪反坐。 【定拟给没賍例】一官吏取受枉法、不枉法大略枉法一:受讫为事无理人钱物,断令有理。 一:受讫有罪人钱物,脱放。 一:受钱买嘱,刑及无辜。 一:教令有罪人妄指平民,取受钱物。 一:违例卖官,及横差民户,充仓库官、祗待头目、乡里正等,诈取钱物。 不枉法一:馈献,率敛津助、人情、推收、过割,因事索要勾事、纸笔等钱,及仓库院务搭带分例、关津、批验等钱,其事多端,不能尽举。 一:与钱人本宗事无理或有罪,买嘱官吏,求胜脱免,虽已受賍,其事未曾枉法结绝,合从不枉法科断。 一賍物给没没官一:与钱人本宗事无理或有罪,买嘱官吏,求胜脱免,不论其事已未结绝,俱各没官。虽与钱人自首,亦合没官。 一:与钱人本宗事虽是有理,用钱买嘱官吏,要将对讼人凌虐重断,不遂其意,告发到官,即系行赇,亦合没官。取与钱人明白招伏。 一:营求勾当賍钱及求仕,虽依理合用,当该官吏不曾刁蹬乞取,行赇,疾早定夺,或要称意窠门+卦,因不遂愿,告发到官,即系行赇。 一:骗胁科敛等钱,畸零不能给散,或不能尽见出钱人花名,随事议没。 给主一:与钱人本宗事有理,官吏刁蹬取受,告发到官,合给主。 一:被欺诈脋科敛等賍。 一官吏及过钱人出首钱物,见行体例,止令合属照勘。若是不曾事发,听拟没官。今若论与钱人本宗事有理、无理,以论给、没,必须勾追与钱等(校记:岩本:“等上抄本有人字,似是。”),对问明白,才方议拟难便绝。合无(校记:岩本:“无字疑衍。”)止依见行体例,照勘拟没。 一管军官取受军人钱物,追到賍钱,申解行省,发付内院。 【亲随受钱,着落元主】至元二十二年正月八日中书省咨:拠御史台呈:照得:省、部诸衙门出使人员,往往于各处官司因事取受钱物。事发被问,推称并不知会,系是随从并过钱人隐藏。或故纵在逃,虚称某处去讫。如此设词,不肯承伏。拟合先行着落正委人员,追陪元要钱物,候勾所指人等得获,至日再行归对。呈乞明降。得此。送刑部议得:已前至今,诸衙门出使人员,于各处因事取受钱物,发露到官,若系先指元引亲随、带行人等接受过度,勾问,故緃(校记:岩本误作“从”。)逃趓,妄称不知去向;若督勒本人,责限根唤,赴官追问,如违限不到,或虚指远方去讫。如此,中间情弊不无。先令正委人员陪纳元数,候将来根勾所指人等得见,至日再行归对。


易藏|儒藏|道藏|子藏| 史藏|诗藏|集藏| 医藏|艺藏|龙藏(乾隆大藏经)


搜佛说,传承国学传统文化智慧
精选摘录 | 搜索说明 | 返回顶部
联系:
- -

©2019/11/11-四库全书(国际站)
向世界传播中国文化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