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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金史》:泰和五年,尚书省奏:“茶,饮食之馀,非必用之物

《金史》:泰和五年,尚书省奏:“茶,饮食之馀,非必用之物。比岁上下竞啜,农民尤甚,市井茶肆相属,商旅多以丝绢易茶,岁费不下百万,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。若不禁,恐耗财弥甚。”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,仍不得卖及馈献;不应食者,以斤两定罪赏。 元光二年,省臣奏:“金币、钱谷,世不可一日缺者也,茶本出于宋地,非饮食之急,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,是徒耗也。泰和间,尝禁止之。後以宋人求和,乃罢。兵兴以来,复举行之,然犯者不少衰,而边民又窥利,越境私易,恐因泄军情,或盗贼入境。今河南、陕西凡五十馀郡,郡日食茶率二十袋,袋值银二两,是一岁之中妄费民财三十馀万也,奈何以有用之货而资敌乎?”乃制亲王,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,素蓄者存之,禁不得卖馈,馀人并禁之。犯者徒五年,告者赏宝钱一万贯。 禁酒《周书酒诰》:“厥或告曰:‘群饮,汝勿佚,尽执拘以归于周,予其杀!又惟殷之迪诸臣,百工乃湎于酒,勿庸杀之,姑惟教之,有斯明享。乃不用我教辞。惟我一人弗恤,弗触乃事,时同于杀。’”景帝中元三年,夏旱,禁酤酒。 後元年夏,令民得酤酒。 宣帝时,复禁民酤。 汉兴,有酤酒之禁,其律:三人以上无故群饮,罚金四两。 後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,诏兖、豫、徐、冀四州,比年雨多伤稼,禁酤酒。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,禁酤酒。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,诏曰:“朝政失中,云汉作旱,川灵涌水,蝗螽挛蔓。残我百谷。太阳亏光,饥馑荐臻。其不被害郡县,当为讥馁者储,天下一家,趣不糜烂,则为国宝。其禁郡国不得卖酒,祠祀裁定。”献帝建安中年,饥兵兴,曹公表制禁酒。 蜀先主时,以天旱禁酒,酿者有刑。 晋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,以寇难,敕平、开酒禁。 安帝隆安五年,以岁饥禁酒。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,大赦,除酒禁。 《抱朴子》曰:“曩者既年荒谷贵,人有醉者相杀,牧伯因此辄有酒禁,严令重申,官司搜索,收执榜询者相属,制鞭而死者大半。防之弥峻,犯者至多,至乃穴地而酿,油囊怀酒,民之好此,可谓笃矣。又临民者虽设其法,而不能自断斯物,缓己急人,虽令不从,弗躬弗亲,庶民弗信。以此而禁,禁安得止?治卖之家废业则困,遂修饰赂遗,依凭权右,所属吏不敢问,无力者独止,而有势者擅市,张炉专利,乃更倍售,从其酤卖,公行靡惮。法轻利重,安能免乎哉?”前赵刘曜,命民季秋农功毕,乃听饮酒。 後赵石勒,以民始复业,资储未丰,于是重制禁酿,郊祀宗庙皆用醴酒,行之数年,无复酿者。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,断酒。时扬州诸郡大水,扬州西曹主簿沈亮以为酒糜谷,而不足疗饥,请权禁止。诏从之。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,南徐南豫州、扬州之浙江、江西并禁酒。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,开酒禁。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,诏曰:“水旱成灾,谷稼伤弊,京师二县诸方始熟,可权断酒。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,始设酒禁,酿酤饮者皆斩之。是时年谷屡登,士民多因酒酗讼,或议国政,故一切禁之。 献帝即位,开酒禁,吉凶宾亲各有程日。 正光後,国用不足,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,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,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斜,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。其四时郊庙,百神群把,依式供营。远善客使,不在限断。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,禁京师酤酒。元象元年四月,开酒禁。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,以年谷不登,禁酤酒。 後主天统五年十月王戌,诏禁造酒。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,开酒禁。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,以久不雨,京城三十里内禁酒。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,诏曰:“酒醪之用,表节制于欢娱;刍豢之滋,致肥甘于丰衍。然而沉涸之辈,绝业亡资;情窳之民,骋嗜奔欲。方今烽燧尚警,兵革未宁,年数不登,市肆腾贵,趋末者众,浮沉尚多。肴羞曲蘖,重增具费。救弊之术,要在权宜。关内诸州官民,俱断屠酤。”《通典》:唐贞观六年,诏曰:“比年丰稔,闾里无事,乃有堕业之人,不顾家产,朋游无度,酣宴是耽,危身败德,咸由于此。自非澄源正本,何以革兹敝俗?可先录《乡饮酒礼》一卷,颁行天下。每年令州县官长,亲率长幼,依礼行之。庶乎人识廉耻,时知敬让。”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,以粟麦贵,断酤酒。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,以岁饥,禁京城酤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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