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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史

《南史。司马筠传》:梁天监七年,安成国太妃陈氏薨,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。筠引郑玄说:”服止在夫,不宜施之皇子。“武帝以为不然,曰:”礼言慈母有三条:一则妾子无母,使妾之无子者养子,命为子母,服以三年,《丧服。齐衰章》所言’慈母如母‘是也。二则嫡妻子无母,使妾养之,虽均乎慈爱,但嫡妻之子,妾无为母之义,而恩深事重,故服以小功,《丧服。小功章》所以不直言慈母,而云’庶母慈己‘者,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。其三则子非无母,择贱者视之,义同师保,而不无慈爱,故亦有慈母之名,师保无服,则此慈母亦无服张。《内则》云:“择于诸母与可者,使为子师;其次为慈母,其次为保母。’此其明文言择诸母,是择人而为此三母,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。子游所问,自是师、保之慈,非三年小功之慈也。故夫子得有此答,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?郑玄不辩三慈,混为训释,引彼无服以注慈己。后人致谬,实此之由。”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,母没为父妾所养,服之五月,贵贱并同,以为永制。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”注曰:“恩所不及故也。”又曰:“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。”然则虽云如母,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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