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录
-
注册
|
登陆
|
退出
-
繁體
搜佛说
全部
全部
易藏
儒藏
道藏
子藏
史藏
诗藏
集藏
医藏
艺藏
龙藏
淘宝
搜索
后退
前进
四库全书
/
史藏
/
政书-60部
/
57-钦定宪法大纲-清-
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、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,万世一系,永永尊戴。 二、君上神圣尊严,不可侵犯。 三、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。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,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,不能见诸施行。 四、召集、开闭、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。解散之时,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,其被解散之旧员, 即与齐民无异,倘有抗违,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。 五、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。用人之权,操之君上,而大臣辅弼之,议院不得干预。 六、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。君上调遣全国军队,制定常备兵额,得以全权执行。凡一切军事,皆非议院所得干预。 七、宣战、讲和、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。国交之事,由君上亲裁,不付议院议决。 八、宣告戒严之权。当紧急时,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。 九、爵赏及恩赦之权。恩出自君上,非臣下所得擅专。 十、总揽司法权。委任审判衙门,遵钦定法律行之,不以诏令随时更改。司法之权,操诸君上,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,代行司法,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,案件关系至重,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,免涉分歧。 十一、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。惟已定之法律,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,不以命令更改废止。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,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,两权分立,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、在议院闭会时,遇有紧急之事,得发代法律之诏令,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。惟至次年会期,须交议院协议。 十三、皇室经费,应由君上制定常额,自国库提支,议院不得置议。 十四、皇室大典,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,议院不得干预。 附臣民权利义务(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) 一、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,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。 二、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,所有言论、著作、出版及集会、结社等事,均准其自由。 三、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,不加以逮捕、监禁、处罚。 四、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。 五、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。 六、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,无故不加侵扰。 七、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,有纳税、当兵之义务。
下一页
语音功能并不成熟。如果语音播放不了,请使用“火狐浏览器”、Chrome浏览器、edge浏览器等相关内核浏览器。
易藏
|
儒藏
|
道藏
|
子藏
|
史藏
|
诗藏
|
集藏
|
医藏
|
艺藏
|
龙藏(乾隆大藏经)
搜佛说,传承
国学
传统文化
智慧
精选摘录
|
搜索说明
|
返回顶部
联系:
-
-
©2019/11/11-
四库全书
(国际站)
向世界传播
中国文化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