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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-正统道藏洞玄部戒律类-上清骨髓灵文鬼律-宋-邓有功

上清骨髓靈文鬼律   經名:上清骨髓靈文鬼律。宋饒洞天定正,宋鄧有功重編。三卷。底本出處:《正統道藏》洞玄部戒律類。  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序   受上清大洞籙行天心正法臣鄧有功撰   臣聞《書》曰:天道福善禍淫。又曰:天命有德,天討有罪。夫善者必福之,淫者必禍之,有德則在所命,有罪則在所討,此天之道也。天之臨下,豈特明之,於人為然哉。雖幽之於鬼神,其不爾。是故神有功於國與民者,莫不載之杞典,而秩祭之。乃若邪怪之鬼物,為祟為厲,為祆為孽,擾民害物者,莫不有以治之,則其為患可勝計耶。此《上清骨髓靈文》所以俾付正直者,使之以奉行也。其目有三,曰鬼律,曰玉格,曰行法儀式。合而言之,通謂之《骨髓靈文》也。鬼律者,天曹割判,入驅邪院,北帝主而行之。玉格并行法儀式者,玉帝特賜驅邪院以掌判也。其要皆所以批斷鬼神罪犯,輔正驅邪,與民為福,為國禦灾者焉。臣竊見玉格之文,尋常法師只以口傳,而行法儀式,又隱而不諭,故靈文因此散缺,所存者,鬼律而已。鬼律雖存,其俗師不能深曉其意,加之傳寫訛謬,文理舛錯,遂致廢缺,只以符水治病,多致誑惑,豈不負高天之意哉。蓋靈文五十六條者,尊一於北極,總領包括天地陰陽五行之數,殺生之理,以邪剋正者,罔不隸焉。玉格儀式六十四條,若八卦生生無窮之象也。鬼律配玉格,正條一十六,合七十二,即氣候所攝也。有所行邪,即付泰山七十二司,缺其一則法不全而司不正矣。是則以道為法之體,以律為法之用。鬼物邪氣之所干,必體道以正之,故曰正法也。行事儀式四十八條,以三十六表三十六將,餘十二時神,常置左右,攝歸一身,故曰行事儀。又以身為一真之舍,動為仙化,靜與神默,豈非自然之妙耶。臣嘗細繹鬼律,竊見其文,詳悉精緻,推原其本,則祖仙饒洞天。初為府吏,用心公平,執法嚴正,斷獄不枉,衆心愜適。昭格乾象靈光,下燭地藏為之開闢,而祕文出見,即斯鬼録之法,實皇天之所賜也。祖仙洞天以謂,天人雖異,理則一致。即倣以國家法律參校,深得輕重之意,而定其刑罰之例。然則鬼神有影響而不可執著,無所施其鞭扑,有罪犯則苦役之。故《豐都律》言鬼以負山之勞,龍以穿池之役,則若是之,有徒役也。《女青鬼律》 云:當天圓三雨,則若世之有流竄也。《九地律》云:無上滅形則若世之處置也。《玄都律》云:分形散影,即若世之法外也。以此行於世間,斷治鬼神,最為詳密。臣夙緣幸會,上觀真科,遭遇名師,得以傳授。十數年間,嘗於洪州西山玉隆觀、江州廬山太平觀、南康軍簡寂觀、舒州靈仙觀,博求妙本,前後所收《上清鬼律》共五部,校對訛舛,一依舊本,排定編次。鬼律七門五十六條,玉格十六條,行法儀式四十八條,總計一百二十條,分為三卷。逐一勘當,纖悉周備,遂以所得新故之文,焚上天闕,申驅邪院等處,繼獲報應分明,更無遺缺,是謂完本。若乃只自奉行,隱默不傳于世,則其功未廣,恐違天意而貽陰譴也。是以繕寫投進,抑嘗聞昔之以道御天,下者其鬼不神,非其鬼不神,其神不傷人,以至兩不相傷而德交歸焉。然後為盛治之極致,豈不偉哉。伏惟皇帝陛下,操至權而獨運斡萬化於不測,百神受職,庶民安堵,則馭之者固自有道矣。臣且區區以進此者,非特欲乞頒行四方,以廣其傳。庶幾天下法師皆得完本,依此行持,使遐邦僻邑、祆邪靈怪皆不得以傷人,是亦少裨陛下道化之萬一也。臣謹拜手稽首而為之序。  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卷上   紫微官使日直元君饒洞天定正受上清大洞錄行天心正法鄧有功重編   法道門二+七條   諸行法官,乃陽行陰報,並依式歲考功績。如能止邪抑非,治困拯危,度死超生,含靈受賜,解除怨仇者,依儀遷職。如傍循私曲,隨惡長姦者,許三官斜察以聞,當議重行黜責。   諸發遣文字,危急行剖子,限當時。謂病篤,會問陰府天曹命數延促之類。次緊牒,城隍限一日。次申束嶽立獄,催鬼神,限二日。常程給限,並不過三日。輒有留滯,半日杖一百。涉私故,徒一年。情重者,加一等。在道阻節者,以其罪罪之。   諸應管東嶽差到神將吏兵,三年一替。一年一替者聽。並具勞績過犯,報本嶽考察賞罰,仍於去替一月前,預差   替人。願留再任者,關本嶽。應替不替,不應替而替者,杖一百,有故者勿論。   諸神將被命報應稽遲者,杖一百。緣事害人受賂者,徒二年。天兵將吏,仍具所犯,因依奏聞。   諸行法事,有不便者,不得檀行改易。即時奏請,以俟報應。謂如遣鬼不去,即符使不靈神之類。違者,徒二年。非行法官輒干預者,徒三年。   諸差使鬼神不任職,誤取生人魂魄,或令發狂致疾者,流一千里。因而害人性命,加二等。毀法不遵者,處死。   諸行法官所至,許帶符印隨行,在處稱行司。應有須索,呼召將吏等輒違戾者,徒一年。干仙班者,具事因奏聞。   諸承受文字遺墜者,畫時經驅邪院自陳。檢會別行,仍責限追尋不獲者,杖一百。限內尋獲,與免罪。   諸鬼神應送所置,輒違而不往者,流三千里,累犯者處死。諸神將吏兵等,因追攝鬼祟殘害受賂者,徒二年。若隱花縱令逃避者,以犯人罪罪之。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,後忽因事身死者,具將吏所責情狀奏聞。   諸神將名山大川城隍社令主三品神衆,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,並須驗認印記,嚴謹護持,速具報應。輒有輕易者,徒二年。   諸鬼神等,受驅邪院發遣,經宿不離當處者,一日徒一年。十日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   諸邪祟經驅遣,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輒隱藏不發去者,徒三年。因而害人性命者,流三千里。天曹降旨留住者,勿論。   諸民人有事告訴行法官,受接不行,雖行而苟簡,及妄入鬼神罪目者,杖一百。不候告,而別指事故行遣者非。   諸當職之神,輒與民人婦女私通者,流三千里。情理重者,奏裁如地分鬼神犯者,加一等。諸鬼神無故害人性命及偷盜人間財物,不受咨懇被捉者,處死。所屬城隍土地等故縱者,同罪。失覺察者,杖一百。   諸被使鬼神不即時往幹者,杖一百。緊切事干人命,徒二年。因而至死,流三千里。受敕符違而不去者,處死。   諸蝗蟲旱潦天霜雪雹害民稼穡,本地分神衆不能救濟,驅邪院差將吏同力止絕違者,杖一百。事干天曹時行年灾,許具章表奏聞。   諸神將吏兵,應使而不使,不應使而使者,一人杖一百。十人加一等,罪   止徒三年。   諸救濟民人疾苦,合用干礙神鬼呼召輒不到者,流三千里。雖到而不協心搜捕幹捷者,徒二年。天府差幹他事者,勿論。   諸天行疫疾,令人患瘡腫走痛之類,隸十二年王子統行所,主鬼神受驅邪院遣除事合遵稟天曹拘收者,即時報應,具奏上界,違者杖一百。   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,受命搜捕邪祟,輒有違滯故縱於經歷地分害人者,直送東嶽,處斷主者失覺察,杖一百。   諸提舉城隍社令有過者,具奏北極取旨,三官糾察,關驅邪院施行。   諸方境內遇年灾大疫,損傷人民牛馬畜獸之類,被告即關年王神收毒,仍奏知上界,違者杖一百。   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,所犯非辜,實負冤屈,諸處雪理不明,即委當處城隍獄神顯諭,推勘官吏省悟,實情立為委決,違者徒一年。如囚人實犯陰譴者,勿論。   諸神將吏兵輒離行法官者,杖一百。遇有急闕,許於近便神祠差借兵,不得過五百人。幹辦訖,犒賞推恩,申奏所屬錄功。   諸鬼神承受天府委幹,稽留不行五日,杖一百。十日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有緣故者,具奏天府。   太甲門二條   諸林谷祆異累害人者,處死。所部鬼物非過干累及者,送東嶽處分。應干經歷地分不覺察,杖一百。同情犯者,罪亦如之。   諸林木散大,為人欽仰,立祠祈檮無福報者,並除之。因立祠而不為害,善能興福於人者,聽以有無功績奏聞,違者杖一百。   太戊門一十七條   諸地氣所產育養之物,遇灾年須出生地毛。如鬼神無故出入,別興風雨,而因損傷稼穡害及人命者,並流一千里。仙官拘   執六地犯者,具奏天府。   諸神鬼盜人財滿千錢者,流二千里。不滿千錢,徒二年。若常住供獻之物,不以多寡,滅形。諸地分主首故縱邪祟於部下為害者,關日遊神吏謄報,違者杖一百。   諸掌文字管攝邪魔,差當日功曹將吏承受,有稽遲、投至不明、磨擦損污者,杖一百。私拆封角視者,徒二年。奏書有漏泄遺墜者,流三千里。   諸鬼神妄攝人魂者,流三千里。因而致斃者,處死。   諸神鬼呼召不至,輒違慢不恭者,徒三年。   諸鬼神非攝受於人世,不得與生靈混處,違者杖一百。天府謫仙者非。如妄假名目,邀求祭祀者,徒二年。切害者,送東嶽處置。拒捕者,處死。   諸鬼神無故在人家潛伏,妄興妖祟為害,經宿不去者,杖一百。五日加一等,罪止徒二年。被命遣不去者,處死。   諸人間染疾,旬月淹延不退,夢寐與鬼魅交通者,委所居地祇具事狀,申東嶽誅滅,違者杖一百。   諸驅邪院官行天符,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,不即力幹違慢者,徒一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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